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商业系统职工参加医保问题
及未改制企业经营困难急需解决的建议的答复
许翠萍、曹淑芝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商业系统职工参加医保问题及未改制企业经营困难急需解决的建议已收悉,针对两位代表提出的制定有关办法,不再收取医保补偿金,减轻企业负担和可否考虑把已改制企业的职工医保转为城镇居民医保,按城镇居民对待的建议,我局及时召开局务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补偿金的收取。补偿金的收取是根据长医改办字[2004]号文件之规定,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超过部分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缴费办法为:以本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全市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与超过标准的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按6.3%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如果免收将损害退休职工,特别是住院病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可否把已改制企业的医保按城镇居民对待。为解决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问题,2009年根据长政办发[2009]127号文件精神,我县印发了《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平政办发[2009]139号),该通知已下发至企业各主管部门,如符合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企业职工即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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