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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弱化下的安全感危机

   

     要避免社会走向相互伤害,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对个体权利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通胀来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把自己描述成弱势群体。我们要问的是,到底哪里出了问题,以致连社会的一些强势群体也形成了弱势感?如果连强势群体都有这种弱势感,真正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出路在哪呢?
  

    “相对弱势群体”为何形成
    要回答上述问题,有必要区分两种弱势群体概念:绝对弱势群体与相对弱势群体。所谓绝对弱势群体,指的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在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化中处于最底层的社会阶层,如:贫困地区的农民、城市的农民工、国企改革中的下岗工人、城市贫民等等。导致这些绝对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有自然方面的(如:疾病、年龄、自然条件恶劣等),但更主要是社会或制度方面的(如:因为户籍身份而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就业保障与失业救济机制的不完善)。
    很显然,与这种绝对弱势地位相关联的弱势感只是限定在底层的群体与阶层。但那种连强势群体都具有的弱势感,显然不是来源于绝对弱势地位,而是来源于相对弱势地位。
    所谓相对弱势群体,指的是在不对称权力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如:老年群体、儿童群体、学生群体、雇员群体、残疾人群体、失业群体、农民工群体、妇女群体、消费者群体,等等。在这里,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的是相对于一个与之结成权力关系中的对应方而言的权力弱势地位。老年群体与中青年群体,儿童群体与成人群体、学生群体与教师群体,雇员群体与老板群体,残疾人群体与正常人群体,失业群体与就业群体,农民工群体与市民群体,妇女群体与男人群体,消费者群体与生产者群体,等等,均结成不对称权力关系,并处于权力关系中的弱势方。由于前者在权力关系中的不利境况,使其权利容易遭受后者的伤害或侵蚀。正因为如此,在一个文明社会,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往往会建立一种社会机制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免受伤害。因此,当一个没有自卫能力的儿童受到成年人虐待的时候,不但会引起公愤,而且法律也会介入。
   

    权利弱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我们每一个人都具有多重角色,归属于不同的角色群体。例如,我们是公务员(职业角色),但同时也是丈夫或妻子,而且还是消费者,有时又是病人,等等。这种多重角色决定了我们同时与不同的群体结成不同的权力关系:我们与用人单位结成了雇佣关系、与妻子或丈夫结成夫妻关系、与生产经营者结成买卖关系、与医生结成医患关系,等等。尽管不排除有些人在所有这些权力关系中都处于强势地位,事实上,就大部分人而言,我们往往是在特定类型的权力关系中处于强势,而在其他类型的权力关系中处于弱势。例如,作为官员,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在与下属结成的权力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但是,一旦官员走出其管辖范围,他们的强势地位或许就弱化甚至终结了。他们在与其他群体结成的权力关系中可能处于弱势。因此,任何人的强势都是有限的,都是限定在特定范围内的。在个人的强势范围之外,面对公权寻租或资本恶行,即便是强势群体的成员,也显得很渺小、很无助、很无奈。
    连强势群体都产生了弱势感,其他群体就更不用说了。这恰恰说明,在我们这个社会,权利弱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不但绝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在弱化,而且强势群体也在特定情境下变成了相对弱势群体,他们在特定领域变成强势群体的同时,也在其他领域经受着权利贫困之苦。差别在于,强势群体可以借助强化其特定领域的强势地位来弥补在其他领域的权利贫困状况,而绝对弱势群体在面对同样的状况时只能是无能为力。
   

     制度的安排需要避免“相互伤害”
    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缺乏对个体权利应有的普遍尊重和保护。例如,在劳资关系中,制度设计者认为,为了中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保持比较优势,可以不惜牺牲农民工的权利;在医患关系中,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投入比例,可以给医院特殊政策,从而容许他们“宰”病人;在生态与环境问题上,为了本地GDP的增长,可以允许厂方超量排放有害污染物,尽管这会对本地居民的健康造成潜在或现实的危害;为了同样的理由,尽管本地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潜在或现实危害,当地政府却可能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加以袒护。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这样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造就了一个相互伤害的社会。“我”作为医生在伤害病人权益同时,却以消费者的身份受到“不良”生产经营商的伤害(如:消费三聚氰胺过量的奶制品)。反过来,劣质食品的生产商在坑害了消费者的同时,也难保不在其他领域受到他人的坑害。简言之,“我”在这里伤害了别人,同时在那里受到他人的伤害。在这样的相互伤害的社会里,几乎无人可以幸免。即使是强势群体,也难免在超出其权势范围外,其权利(如消费者权利)受到他人的伤害。
    于是,尽管GDP总量在不断增长,保障我们的各种权利免受侵害的制度却没有同步增长。消费者还常常处于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焦虑中,病人常常是花了大量的钱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而我们作为纳税人没有被咨询过公共财政的钱应该怎么花,也没有关于这些钱花到哪里去的知情权(细账没有公开)。作为市民,我们的收入买不起商品房,也租不到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作为雇员,我们的收入赶不上GDP和CPI的增长速度,但我们却没有相应的权利来要求工资的同速率增长;作为农民工,我们给本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却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权利。
   

     权利缺失,谁都没有安全感
    改革开放不但是物质财富的增长过程,而且也是公民权利的恢复与改进的过程。然而,现实情况是,与国民财富和居民收入的增长状况相比,公民权利的增长情况要逊色得多。毋庸置疑,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居民自由多了,某些方面的权利也在增长,但公民的权利增长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而没有公民权利的增长作为保障,居民财富的增长也就失去了依靠。
    由于在与权力部门和与资本所结成的关系中,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居民的权利不受侵蚀,有必要对权力部门与资本进行恰当的约束。否则,必然导致资源和利益向少数强势群体集中,必然导致收入分配的两级分化,甚至富者更富,穷者更穷。数据显示,在中国的现实利益格局中,强势群体的确获取了过多的利益。这种利益的获取,源于对权力部门或资本的约束过小。对于约束弱化的权力部门与资本来说,利益的获取常常是以牺牲弱势群体的权利为代价的。而在一个个体权利弱化的社会中,没有人会是真正的赢家。
    道理很简单,弱势群体在无助与无望的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弱者的武器来对抗(如:农户不在乎农产品农药过量对市民消费者健康的威胁、奶农不惜在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会通过各种方式来泄愤,一些人甚至采取极端手段来报复(如:绑架富人)。这反过来构成强势群体的潜在威胁。于是,在弱势群体不满的同时,强势群体也不满——他们缺乏安全感。不但贪官缺乏安全感(因此有裸官),而且中产阶级也缺乏安全感,近来所出现的移民潮,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缺乏安全感的体现。可以说,一个没有安全感的社会,没有人的权利是完备的。
    不难看出,尊重每个个人的权利,就是潜在地尊重我们自己的权利。反过来,伤害他人的权利,其结果是潜在地伤害我们自己的权利。因此,个人权利是一种平等、普遍的权利。要避免社会走向相互伤害,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对个体权利的普遍尊重和保护。(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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