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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为民生事业护航

   

    “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胡锦涛总书记深刻阐释了民生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了加快我国民生事业的发展,使“顺民心、得民意、获民力”的民生工程顺利推进,就要让法治为民生事业提供有力的保障。
   

     从法治高度认识民生事业
    “民生”,是指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也就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比如,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等。民生,是“人民的生计”。从人权角度看,民生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从需求角度看,是实现人的生存权有关的需求和与实现人的发展权有关的需求;从责任角度看,是我们党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而要坚持不懈地推进民生事业,就离不开法治的保驾与护航。
    重民生者得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从古至今,历史反复证明,谁真正解决了老百姓的民生问题,谁就会赢得百姓的真心拥护,谁就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民生所指,民心所向,国运所系;民生所在,党心所系,政之所行。民生不仅是百姓的生活问题,而且是如何保障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问题。为此,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十分关注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来促进民生事业的发展。我们党领导人民所进行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就是为了不断改善民生。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就是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增进人民的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从毛泽东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再到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民生问题始终是我们党的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党的十七大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民生事业连着我们党的事业、国家的事业、社会发展的事业。我们一定要从法治高度来认识和推进这一事业。否则,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
   

    依法促进民生事业发展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民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执政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也是保民生事业的指导思想。在民生事业发展中,我们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了民生事业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经济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党和国家仍千方百计改善民生,使民生工程初见成效。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直接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安排了民生保障性安居工程2800亿元,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3700亿元,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400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1300亿元为灾后重建基金,给“三农”投入7161亿元、社会保障资金2930亿元等。从扩大就业到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教育发展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民生”建设工程亮点频现。
    2010年,财政部采取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等六大举措保民生。同时,中央财政用在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住房、文化方面的民生支出安排合计8077.82亿元,较2009年增长8.8%,高于中央财政支出6.3%的增幅。根据预算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还将用于“三农”方面的支出合计8183.4亿元,增长12.8%;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支出3163.8亿元,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四项补贴支出1334.9亿元;支持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3108.5亿元,农产品储备费用和利息等支出576.2元。
   

     坚持不懈推进民生法治进程
    为保证民生事业大发展,在推进民生工程过程中,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要着力强化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一,要加快民生事业预算法体系建设。我国是一个区域宽阔、人口多、管辖层级和城乡差别突出的国家。民生事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交叉纷繁,而实施民生工程直接关联着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因此,民生事业应总体规划。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各个层级和各个部门,都应加快建立民生事业预算法体系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和完备可行的民生事业预算,并要严格执行。
    第二,要加快民生事业宏观调控法建设。民生事业,在我们一个这么大的国家推进,困难多、任务重,是涉及千头万绪的事情,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应该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法律的功能,并要有明确的短期、中期、长期安排和规划。比如,当下我国实施的“居住”民生工程,需要法律从宏观调控方面给予保障。
    第三,要加快民生事业行政法建设。行政法是我国民生事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加快行政法建设融入我国民生法治化中去审视和安排,并充分发挥其独特功用。比如,解决民生问题要以人大的立法和国家的司法来强化行政法的效能。对住房资本市场的调控、教育医疗社保的改善、扶贫帮困工程的安排和评估、行政决策和行政权的效力、行政困难的克服和行政风险的防排等,都应加大从基本法上创新。
    第四,要加快民生事业监督法建设。民生工程建设的每一项内容,每一个部分、环节和结果,事关大局、事关全局、事关千家万户。我国自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这是很好的。但是,对于民生事业中许多看似小事但涉及面广的事情来说,政策和法律往往尚无明确规定。为此,应加快民生事业的监督法建设,确保民生工程顺利进行。 (杨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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