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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野


网络自由不能沦为个人私器

    最近一周,有中国“乳都”之称的内蒙古呼和浩特爆发了恶性“营销门”,著名乳企蒙牛一名产品经理,伙同北京的公关公司和网络营销公司人员,通过论坛、博客等多种形式在网络上恶意诋毁伊利QQ星奶食品,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警方称还没有证据证明此案有更深层的背景。
    无独有偶,此前被媒体热炒的临汾降半旗案,在遭到舆论普遍的“又一贴案”的怀疑与批评之后,也曝出另一番“隐情”:警方将此案定性为当地临汾论坛管理员等人合谋敲诈,调查称这些人员在国庆期间故意降下银行国旗,并拍下照片上传至网络,以此敲诈勒索这家银行。“原本想银行能给点好处,就是要删帖子最少也得请吃顿饭,给烟或者给点钱,反正帖子不能白删。”嫌疑人的供述透露了这起网络舆情事件的“真目的”。
    两起案件,都是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私利,在网上恶意散布信息而涉嫌犯罪,这无疑对互联网时代的舆情正义形成巨大挑战。其在引发人们关注网络诚信话题的同时,也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将网络犯罪问题呈现出来。如何推动网络立法,遏制现实世界的犯罪形态向虚拟世界延伸,成为不可回避的法治课题。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其自由、匿名、无疆界的特点极大释放了现代公民的民意诉求,网络舆论正成为官方和民间都十分关注的焦点。在这种背景下,网络促进了一系列公共事件的良性发展,对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都起到了十分强劲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一批以关注、收集、提供、处理网络舆情为职业的服务群体也应运而生,他们或是网站论坛的管理经营者,站在网民表达的审查关口行使某种“公共权力”;或是市场化的网络营销、公关公司,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在法治尚不健全的环境中,他们极容易受到利益的强烈诱惑,针对网络资讯从事不法行为,直接损害互联网公平开放的自由精神,甚至违法犯罪,侵害法治秩序和网络正义。
    网络是自由的,也应当是法治的。以往,人们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关注,主要局限于信息安全领域,网络犯罪很大程度上被狭隘地归纳为黑客攻击等现象,而对于利用网络舆情服务实施的违法犯罪关注不够。事实上,前一类网络犯罪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而实施,本质上是将网络作为犯罪手段,犯罪主体较为特定;后一类则是借助一些社会主体对网络舆情的偏好,如政府、企业对负面网帖的担忧和对正面网络舆情的喜好,直接展开趋利性服务,其间不惜采用不法手段,甚至创造机会非法敛财。如果网站经营者出于私利目的,删除不利于市场主体的信息,或者有意识地转移视线,掩盖事实真相,那么对网络正义秩序的伤害则更为宽泛、严重。
    事实证明,在网络上利用信息控制违法犯罪早已不止于个人行为,巨大的利益激发出一批职业化的网络公关公司,专门负责删除雇主的负面新闻,或发布没有依据的失实帖诽谤竞争对手。“天涯帖子比较贵,每条2200元;其他网站的帖子每条均价1500元,删除百度快照另外加钱,每条至少300元。”类似的发帖删帖报价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有资料显示,2008年网络公关公司急剧崛起,数量达7000多家,网络公关整体市场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则约束,自治性的网络诚信道德尚未确立,这些网络信息操控者仍处在一个灰色地带,很容易滑入“网络黑社会”,在“商业竞争”或“舆情服务”的名义下摆布舆论、诋毁他人。
    治理优良的社会,虚拟世界也应处在规则的有效安顿之下。虽然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治理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但这些立法基本上仍局限于计算机信息安全,对网络信息操控的违法犯罪规制不多。改变这种立法偏失,既需要酝酿出台旨在全面规范网络秩序的互联网络基本法,从根本上保障网络信息规范有序地流通和使用,也需要在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以及部门法规范中,及时填补相关的制度空缺,形成一个促使和保障网络正义的规范体系。
    总之,互联网不是个人私器,利用网络舆情操控为一己私利服务,甚至不惜采取威逼胁迫乃至恶意诋毁的手段,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市场竞争,还是网络经营,追求利益必须基于法律的底线。在网络自律与自治的道德律令尚不牢固的基础上,对明示规范的遵守与执行就成为网络治理的“不二法门”。如此,我们才能收获自由网络带来的激情与正义。(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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