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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野
 
从城市向农村蔓延的啃老现象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对子女“啃老”行为的约束,“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这条规定被不少人解读为江苏立法禁止“啃老”。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说,这条规定并没有将“啃老”普遍界定为违法行为,只是从老年人权利的角度,明确老年人有拒绝“啃老”的权利,所谓立法禁止“啃老”其实是误读。据悉,这部被称为苏版“老年法”的法规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规详解
    拒绝“啃老”不是禁止“啃老”,恶意“啃老”才算违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破坏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说,条例明确对“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只有恶意“啃老”才会触犯法律。
    自愿帮子女不在被禁范围。对于该规定,不少网友解读为“禁止啃老”,并“拍砖”道:“没有父母资助,以现在的房价自己买得起吗?”
    作为这项立法的参与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处处长赵建阳认为,江苏的这一规定被解读为禁止“啃老”,其实是一种误读,该规定并没有将“啃老”普遍界定为违法行为,或者说并没有禁止“啃老”,只是从老年人权利的角度,明确老年人有拒绝“啃老”的权利。禁止“啃老”,意味着所有的“啃老”行为都是违法的;而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也意味着老年人同样可以接受被“啃”。赵建阳表示,把立法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理解成立法禁止“啃老”,有失偏颇,是一种误读,而不少观点正是在这一误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正确,但前提错了。”“老年人出于亲情给予子女经济资助,心甘情愿地被"啃",那是许多中国家庭的常态,不是立法需要干预的事情。”赵建阳说。“老人自愿给子女财物上的帮助,并不触犯该条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巧仁表示。
    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的资助要求,老年人有权拒绝,法律已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限定在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内。也就是说,根据现有法律,老年人已经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的资助要求。
    赵建阳处长认为,条例的这一规定,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啃老”现象,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婚姻法的原则精神作出的具体规定,是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
 
释疑解惑
    三大争议均有法可依,是否把道德问题法律化?“子女收入不高,老人贴补贴补,犯得着要立法去管吗?”有网友评论说,这一规定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赵建阳认为,民法通则、物权法都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法律的这些规定,父母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当然可以拒绝其提出的经济资助要求。”赵建阳说,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是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并没有从立法上普遍禁止“啃老”,不能说是把道德问题法律化。
    “独立生活能力”怎么界定?“其实这个问题根本不用担心。”赵建阳介绍说,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则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了这些法律,司法实践中认定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并不是难事。
    是否是对“80后”“90后”的“惩罚”?赵建阳解释说,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或者说“啃老”由来已久,并不是在“80后”、“90后”身上才有的现象,立法只是针对“啃老”这一社会现象,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并不针对哪个特定年龄段的人群。在房价高企、就业压力加大的现实背景下,“80后”、“90后”走上社会后面临着很多压力,需要家庭、国家和全社会的关心、鼓励、支持和帮助。父母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自愿给予“80后”、“90后”子女一定的经济资助,包括资助子女购房等等,有利于减轻社会压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对这种有益无害的行为,立法不会也不应当禁止。
 
观点交锋
    增加老百姓所得才能治本。什么现在会出现啃老的现象?“啃老族”当中不排除有一些年轻人是好吃懒做,或者是恣意挥霍,这种“啃老”当然应该得到谴责,但这也是一种道德问题,靠立法也未必能解决。更多的实际上是现在年轻一代收入有限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甚至祖父祖母辈的帮助。过去老一辈在当时的生活环境下收入还可以维持家庭生活,但是现在年轻一代就越来越困难,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所以要解决“啃老”问题,并不是一味地去指责,更重要的是从社会分配着手,增加老百姓的所得。
    “啃老族”和“被啃族”都很无奈。啃老”现象日趋严重,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问题,既是被“啃”老人的无奈,也是“啃老”者的无奈。
    其实,很多老人是情愿被“啃”的,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关。在中国传统中,父母子女之间,你我界限分得不是很清。一般认为,父母的就是子女的。更有很多父母,总以能给子女提供好的生活条件自豪,不能给子女创造好的生活条件的父母,内心未免内疚。如果说子女生活没有着落,自己还能过得去的话,有几个老人不愿意给子女帮助?不能排除一些子女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父母本不愿纵容子女的行为,但扯不断的亲情让他们无法强硬地拒绝。而拿起法律武器,则属于最强硬的行为了,一方面,家丑不可外扬,另一方面,陷子女于不利。所以,法律再强化他们的权利,也未必管用。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如果自己能有办法自食其力,是不会总“粘”着父母不放的。我们不能忽视“啃老”现象映射出的就业难问题。没有工作,就只能靠父母帮助过日子。对于这些因找不到工作而陷入困境的年轻人来说,求助父母是无奈的选择。
    重申老人财产权益无须大惊小怪。苏近日通过的条例是指老年人有财产权和财产行使自主权,也就是可以拒绝子女“啃老”,而不是禁止子女“啃老”。在民法研究领域,经常会出现大量案例涉及子女侵害老人财产权益,尤其是房产。所以,重申一下老人财产权益就和重申老人婚姻自主权一样,都是对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自由财产所有权的重申而已,不用大惊小怪。
    不少网友认为“"啃老"是家务事,法律不该介入”,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无论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或者刑法、行政法,或是未成年人、妇女、老人保护法,古今中外,莫不以法律来调整亲属关系,法律介入亲情、介入家务事再正常不过。要按照“亲情不该由法律介入”的观点,先得废除婚姻法、继承法还有物权法,然后还应废除几个特殊人群保护法,法律得全面退出家庭领域。邱鹭风
 
现状调查
    六成以上家庭存在老养小。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统计,在城市里,我国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的现象,有30%左右的成年人依靠父母为其支出部分甚至全部生活费。
    “羞羞答答”变成“理所当然”。京某大学计算机系毕业的小李已经30岁了,仍没有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
    “刚毕业那几年,还能到电脑公司干一阵子,但收入低,才1000多元。后来谈了个女友,常常捉襟见肘。和女友分手后又丢了工作。后来我一直没有好好找工作,现在已经过了找工作的黄金时节了。因为手头紧,只好向父母伸手。”小李说,“啃老”有时的确很无奈,但父母的积蓄是他不得不依靠的最大经济来源。
    像小李这样的年轻人不在少数,不可回避的是,“月光族”、“啃老族”正成为一个逐步庞大的群体。不少年轻人也从起初的“羞羞答答”,渐渐变得“理所当然”,这不免让人对这种不健康的社会现象产生忧虑。
    衍生矛盾成老人“心病”。据心理专家咨询案例的不完全统计,由于子女“啃老”衍生的家庭矛盾导致老人心病的至少占到全部心理问题的三成。
    “一般来说,给予子女物质和家务方面的帮助,很多老人是接受甚至心甘情愿的,但是出于就业、婚姻、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消极、恶意的"啃老"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和矛盾,长此以往就埋下了心病的隐患。”社会生活心理卫生咨询服务中心的职业心理咨询师刘士华分析。
    开始向农村蔓延。啃老族”不仅只在城市存在,农村也有类似现象。在闽西南地区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年过六旬的老两口在地里顶日锄禾种菜,儿子、女婿却在家中悠哉游哉。
    造成农村“啃老族”的原因首先是就业渠道太窄。当今社会岗少人多,造成许多农村青年就业率低,他们只能“躲”在父母身后,出现“农门养贵子”怪象。其次是技能培训待提高。企业用工和居家务农对技能等要求越来越高,强技能重培训对失业农村青年来说是当务之急。再次是综合素质较低,存在就业瓶颈,又不愿改善,结果只好整日游手好闲。(谢昱航 曹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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