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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资产评估乱象如何终结
 
 
  资产评估,这一看似远离民生的行业,实际上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从炒股、买卖二手车,到买卖二手房、投资公司,再到国家层面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都离不开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威认定。我国已有各类评估机构近万家,但在繁荣景象的背后,行业竞争无序、虚假评估等乱象频出。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酝酿了近6年的资产评估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需要绝对诚信、公正的行业即将迎来有法可依的春天。
 
多头管理、法律缺失,行业虽繁荣却混乱
 
  据了解,我国现有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唯一较系统的规定,是1991年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但已远不能适应目前的经济运行环境。业内人士担忧的是多头管理、恶性竞争、收费难;评估报告买方或投资者则担心虚假评估、暗箱操作致其利益受损。
  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看来,由于各种评估资质管理混乱,资产评估没有权威明确的法律规定。
  刘公勤告诉半月谈记者,评估行业资格被认可的有六种,即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保险公估人员,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各自进行考试认定,各自设有执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没有统一有效的管理平台。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法律规范,加上行业多头管理、评估市场人为分割,多种行业标准和职业规范并存、行业监管薄弱,导致在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
  “目前的法律对评估机构的威慑力不足,违法成本很低,如此一来,必然导致虚假评估牟利行为泛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说,“以IPO为例,拟上市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做评估,评估结果是10亿元,但实际可能只值1亿元。在‘谁出钱谁是上帝’这样的逻辑下,一些不诚信的资产评估师很容易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结果是,表面上由上市公司委托出钱,最终却由广大投资者、股民来买单,资产评估俨然成为某些上市公司输送利益的工具。”
  作为资产评估机构的买方,资深信托人士刘擎告诉记者,这些年,信托产品涵盖的行业越来越广,从房地产、矿产到艺术品,甚至酒类、林权、各类收费权,如果没有一份公正客观的资产评估报告,信托公司无法准确判断项目风险和抵押物价值,卖给投资者的信托产品无法从根本上做到严谨定价,容易滋生各种猫腻。尤其是涉矿的信托和重组,实践中经常碰到先后多个评估机构给出差异很大的估值报告,且每个报告都能自圆其说,说明这里面“弹性”非常大。
  刘俊海表示,资产评估机构是直接跟委托人打交道的,一份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会误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最后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因此一定要抓住造假的牛鼻子。
 
诚信行业迎来有法可依的春天
 
  尽早出台资产评估法,让行业有法可依,走上健康规范发展的道路,是业界的一致呼声,也是客观需要。
  刘公勤认为,从目前行业存在的问题来看,评估立法应重点规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理顺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统一评估师的资格管理、规范评估机构的设立和组织形式、明确评估的业务范围、统一评估准则、明确评估法律责任。
  “一定要把保护交易安全,保护评估报告的使用者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资产评估行业既需要保护也需要规范。”刘俊海说。
  今年2月底,酝酿多年的资产评估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不仅严格设定准入门槛,还划定了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注册评估师不得收受、索要或者变相收受、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回扣或其他财物,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违反规定者,将遭到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资质)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
  针对行业“多头管理”问题,草案提出,由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草案还明确,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草案还需从细节上“堵漏”
 
  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出台引起业界关注。
  刘公勤认为,草案针对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当事人、委托人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惩处力度得以加强。但有三点还需完善,一是对虚假评估报告未做出明确定义,未区分主观故意、过失、无过错等不同情况;二是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三是未对委托人以外的评估当事人提供评估所需资料的责任作出规定。
  刘俊海表示,对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应考虑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可参考证券市场,设立资产评估人员的行业禁入机制。
  同时,资产评估法不应仅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还应该把相关的委托人纳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若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与资产评估机构恶意串通,坑害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在草案中还没有涉及委托人,需要“堵漏”。
  刘俊海还建议修改草案第三条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并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他认为,应加大“强制评估”范围,改为“除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评估的外,凡是有可能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或者不特定的资产评估使用者切身利益的,都应当纳入强制评估范围”。
  刘擎认为,不仅应在立法层面完善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市场上更应有类似美国浑水公司这样的独立第三方,对重大资产重组和上市公司引起公众质疑的事件展开调查。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力量,使其不敢出具显失公允的评估报告。目前,依靠协会监管的模式显然力度不够。(王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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